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3499拉斯维加斯官网-(南京)有限公司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水平,创造良好的毕业生就业环境和条件,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山西省教育厅历年来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3499拉斯维加斯官网-(南京)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是关系学院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学院各级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共同搞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条 凡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学院鼓励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院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由学院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其它院领导为副组长,其中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招就办、教务处、学工部、组宣部、各系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学院设立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招就办主任兼就业指导中心主任。
各系就业工作领导组负责对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第七条 就业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3499拉斯维加斯官网-(南京)有限公司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
2.负责全院就业、创业指导、咨询和培训;
3.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汇总、整理、发布工作;
4.负责组织就业基地的开发与建设,帮助毕业生落实就业岗位;
5、负责全院大型毕业生就业洽谈会和涉及专业面比较广的专场招聘会的组织实施,协调用人单位招聘,推荐毕业生就业;
6.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登记与审核工作;
7.负责毕业生就业方案的制定和就业状况的统计及报送;
8.负责办理毕业生的正常派遣、调整改派、补证工作;
9.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10.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回访和全院毕业生跟踪调查的汇总和分析工作;
11.负责毕业生在校留档留户期间的服务工作,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的职责
1.负责本系就业工作;
2.开展各系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咨询和培训;
3.负责毕业生初次就业证明资料的收集、整理与统计;
4、通过实习实训基地和就业基地的开发与建设为毕业生落实就业岗位;
5、组织毕业生参加学院大型就业洽谈会,召开涉及本系各专业的小型专场招聘会,推荐毕业生就业;
6.组织毕业生鉴定,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习成绩等情况;
7.督促落实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8.负责毕业生思想教育、文明离校教育;
9.负责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并做出各专业的分析报告,为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改革提供依据;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院、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和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研究和探讨高等院校招生、就业制度改革后就业工作的新模式。
第十条 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积极地与用人单位取得广泛的联系,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建立起更多的毕业生就业基地。
第十一条 院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应有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的就业咨询和指导,以满足毕业生就业的需要。
第三章 就业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计划招收的专科毕业生,一般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自主择业"的办法,可采取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需求信息、毕业生资格审查、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编制就业方案、派遣、调整改派、报到等阶段。
第四章 需求信息和供需洽谈
第十四条 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并通过就业网站、宣传栏、各系就业联络人或班主任和各班就业信息员等途径及时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双向选择、供需见面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洽谈的重要活动,是推荐毕业生就业的主要形式。
第十六条 双向选择、供需见面活动、大型就业洽谈会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和各系举办。一般应安排在11月至次年6月之间进行。
第十七条 双向选择、供需见面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3499拉斯维加斯官网-(南京)有限公司毕业生,须到院就业指导中心履行需求信息登记手续,在学校内举办招聘活动须经院就业指导中心批准。
第五章 就业协议和推荐表
第十九条 签订就业协议执行如下程序:
1.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本人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用人单位盖章,没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需加盖有用人自主权的主管部门的公章,并经所在系审核盖章;
2. 用人单位、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毕业生本人送达院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鉴证登记手续。
3. 院就业指导中心对就业协议书进行鉴证登记后反馈双方当事人,并将鉴证合格的就业协议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4、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用人单位、就业指导中心各执一份。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须使用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协议书。
第二十条 就业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1. 毕业生情况及意见;
2. 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
3. 学校意见;
4. 备注;
毕业生、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院就业指导中心要在固定位置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办理报到手续的唯一凭证,毕业生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
1. 可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自主选择自己的就业单位;
2. 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情况除外),以及自己将获得的待遇。
3. 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在校期间的学习、表现。
4. 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如本人要求变更就业单位,需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 可通过与毕业生的双向选择,自主录用毕业生或结业生;
2. 有权了解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包括身心健康状况、学习成绩和在校期间的表现;
3. 在与毕业生的双向选择过程中,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工作地点、试用期、岗位要求、生活福利待遇、医疗、劳动社会保险等内容;
4. 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活动前,应通过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需求信息登记手续,征得举行双向选择活动的许可。
第二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后,若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违约,由违约方按就业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协商解除就业协议,应签署解除就业协议文件。
第二十五条 鉴证登记是指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对就业协议及双方当事人的资格和毕业生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别证明,包括: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毕业生递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协议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等。鉴证合格,即可登记列入就业建议方案。
第二十六条 采用伪造、作假、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就业协议签订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出现争议,可由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学校为毕业生联系就业单位出具的有关毕业生本人情况的证明材料,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学习成绩、操行鉴定等,其内容的填写务必真实、准确;学习成绩由教务处负责,统一格式打印,并加盖教务处公章;操行鉴定是对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情况的组织鉴定,应做到严肃认真、真实全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系部党总支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签章。《毕业生推荐表》可从学院网站下载服务中自行下载。
第二十九条 《就业协议书》、《就业证明书》由各系发给毕业生,发放时间一般为毕业学年的11月份,《就业证明书》只作为毕业生初次就业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就业协议书》、《就业证明书》每个毕业生只发一套,如有特殊情况,请与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联系。
第六章 就业指导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规定,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的内容包括入学就业教育、职业生涯规划、专业岗位调研、就业权益保护、就业技能、就业心理指导、制作简历与求职信等,重点是进行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的宣传,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创业教育,以及毕业生求职择业技巧和能力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模拟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课》列入学院教学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的教学内容、授课教师的选择、培训由就业指导教研室负责。
第三十五条 院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应规定具体的时间、地点、人员进行日常性的就业咨询,以满足毕业生就业的需要。
第七章 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在结束全部教学任务后到离校前为毕业生教育阶段。毕业教育阶段的主要内容有毕业鉴定、思想教育、文明离校活动等。
第三十七条 毕业教育是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项,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教育活动,要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的纪律要求和日常管理,保证学院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使毕业教育、离校报到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八条 毕业鉴定是学生毕业时,学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对其做出的组织鉴定。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毕业鉴定由各系组织进行。各系在进行毕业鉴定工作时,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要有对毕业生本人、学院和用人单位高度负责的态度,毕业鉴定的各项内容要客观实际、准确无误。毕业鉴定的程序为:毕业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在此基础上班主任提出评语,各系审核盖章。
第八章 就业方案与毕业派遣
第四十条 就业指导中心应按照上级就业工作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按时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学院编制就业建议方案的依据为毕业生经过鉴证登记的就业协议书、就业证明书、录取通知书、项目就业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就业指导中心要严格按照上级就业工作部门审核下达的就业方案及时地进行派遣。办理派遣手续后,毕业生凭毕业证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报到证。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凭报到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学生党员、团员通过党组织、团组织接转党、团关系。
第四十三条 参加专升本考试已经被录取的学生,应向所在系和就业指导中心通报情况,递交不参加就业派遣的申请,同时上缴空白就业协议书;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生须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
第四十四条 派遣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院统一派回本人生源所在地的教育局,报到证发给本人。派遣到生源地的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联系到用人单位并签订了就业协议书,教育厅准予办理就业调整手续。
第四十五条 省外生源的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派回生源地的,如在本省就业,由生源地办理就业调整手续,如跨省就业,回学校办理就业调整手续。省内生源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派回生源地的,如在生源地区内就业,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可办理调整手续,若跨生源地就业,由学校按规定帮助办理有关就业调整手续。办理调整手续的有效期限按当地就业主管部门制度执行。
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初次派遣于每年的七月初开始,到七月底结束。以后每周四(节假日除外)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到省教育厅办理毕业生的就业派遣。
第九章 报到与接收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就业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籍关系。
第四十八条 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双方协议条款或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已办理派遣手续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第五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五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章 调整与改派
第五十三条 就业协议和就业方案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用人单位任3499拉斯维加斯官网环讲坏蒙米越獬蛭ピ肌7裨颍鹑畏接Π葱楦郊犹蹩詈驼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毕业生变更就业单位,应在学院向上级负责部门报送毕业生就业方案前,向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递交违约协议书或解除就业协议文件。得到批准后,毕业生可申请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按程序重新签订就业协议。
第五十五条 派遣后,毕业生遇到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到所派遣的就业单位就业的,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请(须提交改派申请书、原单位解除协议证明、新单位接收函原件和原报到证等有关书面材料),经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已派遣到用人单位的改派须在毕业后一年以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改派手续。
如毕业生在报到途中将《就业报到证》丢失,毕业后半年内丢失的,经审核后报教育厅学生处补发《就业报到证》;毕业后半年到2年内丢失《就业报到证》的,不再补发《就业报到证》,由省级就业主管部门出具《就业报到证证明》。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晋教学函[2008]7号文件和晋教学函[2010]3号文件精神,为减少毕业生、学校补办《就业报到证》的困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蓝联”丢失,“白联”可顶替(“白联”装在档案中)。
第十一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 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院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 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需求计划的;
2. 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派遣毕业生的;
3. 在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4. 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和社会影响的;
5.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院报上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由学院将其户籍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 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2. 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3. 在就业过程中,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的;
4.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中毕业生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专科(高职)生。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10月印发的《3499拉斯维加斯官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院字【2006】58号)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3499拉斯维加斯官网-(南京)有限公司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水平,创造良好的毕业生就业环境和条件,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山西省教育厅历年来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3499拉斯维加斯官网-(南京)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是关系学院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学院各级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共同搞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条 凡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学院鼓励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院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由学院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其它院领导为副组长,其中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招就办、教务处、学工部、组宣部、各系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学院设立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招就办主任兼就业指导中心主任。
各系就业工作领导组负责对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第七条 就业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3499拉斯维加斯官网-(南京)有限公司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
2.负责全院就业、创业指导、咨询和培训;
3.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汇总、整理、发布工作;
4.负责组织就业基地的开发与建设,帮助毕业生落实就业岗位;
5、负责全院大型毕业生就业洽谈会和涉及专业面比较广的专场招聘会的组织实施,协调用人单位招聘,推荐毕业生就业;
6.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登记与审核工作;
7.负责毕业生就业方案的制定和就业状况的统计及报送;
8.负责办理毕业生的正常派遣、调整改派、补证工作;
9.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10.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回访和全院毕业生跟踪调查的汇总和分析工作;
11.负责毕业生在校留档留户期间的服务工作,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的职责
1.负责本系就业工作;
2.开展各系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咨询和培训;
3.负责毕业生初次就业证明资料的收集、整理与统计;
4、通过实习实训基地和就业基地的开发与建设为毕业生落实就业岗位;
5、组织毕业生参加学院大型就业洽谈会,召开涉及本系各专业的小型专场招聘会,推荐毕业生就业;
6.组织毕业生鉴定,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习成绩等情况;
7.督促落实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8.负责毕业生思想教育、文明离校教育;
9.负责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并做出各专业的分析报告,为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改革提供依据;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院、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和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研究和探讨高等院校招生、就业制度改革后就业工作的新模式。
第十条 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积极地与用人单位取得广泛的联系,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建立起更多的毕业生就业基地。
第十一条 院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应有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的就业咨询和指导,以满足毕业生就业的需要。
第三章 就业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计划招收的专科毕业生,一般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自主择业"的办法,可采取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需求信息、毕业生资格审查、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编制就业方案、派遣、调整改派、报到等阶段。
第四章 需求信息和供需洽谈
第十四条 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并通过就业网站、宣传栏、各系就业联络人或班主任和各班就业信息员等途径及时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双向选择、供需见面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洽谈的重要活动,是推荐毕业生就业的主要形式。
第十六条 双向选择、供需见面活动、大型就业洽谈会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和各系举办。一般应安排在11月至次年6月之间进行。
第十七条 双向选择、供需见面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3499拉斯维加斯官网-(南京)有限公司毕业生,须到院就业指导中心履行需求信息登记手续,在学校内举办招聘活动须经院就业指导中心批准。
第五章 就业协议和推荐表
第十九条 签订就业协议执行如下程序:
1.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本人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用人单位盖章,没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需加盖有用人自主权的主管部门的公章,并经所在系审核盖章;
2. 用人单位、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毕业生本人送达院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鉴证登记手续。
3. 院就业指导中心对就业协议书进行鉴证登记后反馈双方当事人,并将鉴证合格的就业协议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4、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用人单位、就业指导中心各执一份。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须使用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协议书。
第二十条 就业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1. 毕业生情况及意见;
2. 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
3. 学校意见;
4. 备注;
毕业生、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院就业指导中心要在固定位置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办理报到手续的唯一凭证,毕业生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
1. 可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自主选择自己的就业单位;
2. 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情况除外),以及自己将获得的待遇。
3. 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在校期间的学习、表现。
4. 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如本人要求变更就业单位,需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 可通过与毕业生的双向选择,自主录用毕业生或结业生;
2. 有权了解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包括身心健康状况、学习成绩和在校期间的表现;
3. 在与毕业生的双向选择过程中,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工作地点、试用期、岗位要求、生活福利待遇、医疗、劳动社会保险等内容;
4. 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活动前,应通过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需求信息登记手续,征得举行双向选择活动的许可。
第二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后,若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违约,由违约方按就业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协商解除就业协议,应签署解除就业协议文件。
第二十五条 鉴证登记是指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对就业协议及双方当事人的资格和毕业生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别证明,包括: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毕业生递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协议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等。鉴证合格,即可登记列入就业建议方案。
第二十六条 采用伪造、作假、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就业协议签订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出现争议,可由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学校为毕业生联系就业单位出具的有关毕业生本人情况的证明材料,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学习成绩、操行鉴定等,其内容的填写务必真实、准确;学习成绩由教务处负责,统一格式打印,并加盖教务处公章;操行鉴定是对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情况的组织鉴定,应做到严肃认真、真实全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系部党总支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签章。《毕业生推荐表》可从学院网站下载服务中自行下载。
第二十九条 《就业协议书》、《就业证明书》由各系发给毕业生,发放时间一般为毕业学年的11月份,《就业证明书》只作为毕业生初次就业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就业协议书》、《就业证明书》每个毕业生只发一套,如有特殊情况,请与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联系。
第六章 就业指导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规定,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的内容包括入学就业教育、职业生涯规划、专业岗位调研、就业权益保护、就业技能、就业心理指导、制作简历与求职信等,重点是进行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的宣传,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创业教育,以及毕业生求职择业技巧和能力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模拟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课》列入学院教学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的教学内容、授课教师的选择、培训由就业指导教研室负责。
第三十五条 院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应规定具体的时间、地点、人员进行日常性的就业咨询,以满足毕业生就业的需要。
第七章 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在结束全部教学任务后到离校前为毕业生教育阶段。毕业教育阶段的主要内容有毕业鉴定、思想教育、文明离校活动等。
第三十七条 毕业教育是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项,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教育活动,要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的纪律要求和日常管理,保证学院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使毕业教育、离校报到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八条 毕业鉴定是学生毕业时,学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对其做出的组织鉴定。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毕业鉴定由各系组织进行。各系在进行毕业鉴定工作时,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要有对毕业生本人、学院和用人单位高度负责的态度,毕业鉴定的各项内容要客观实际、准确无误。毕业鉴定的程序为:毕业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在此基础上班主任提出评语,各系审核盖章。
第八章 就业方案与毕业派遣
第四十条 就业指导中心应按照上级就业工作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按时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学院编制就业建议方案的依据为毕业生经过鉴证登记的就业协议书、就业证明书、录取通知书、项目就业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就业指导中心要严格按照上级就业工作部门审核下达的就业方案及时地进行派遣。办理派遣手续后,毕业生凭毕业证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报到证。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凭报到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学生党员、团员通过党组织、团组织接转党、团关系。
第四十三条 参加专升本考试已经被录取的学生,应向所在系和就业指导中心通报情况,递交不参加就业派遣的申请,同时上缴空白就业协议书;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生须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
第四十四条 派遣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院统一派回本人生源所在地的教育局,报到证发给本人。派遣到生源地的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联系到用人单位并签订了就业协议书,教育厅准予办理就业调整手续。
第四十五条 省外生源的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派回生源地的,如在本省就业,由生源地办理就业调整手续,如跨省就业,回学校办理就业调整手续。省内生源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派回生源地的,如在生源地区内就业,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可办理调整手续,若跨生源地就业,由学校按规定帮助办理有关就业调整手续。办理调整手续的有效期限按当地就业主管部门制度执行。
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初次派遣于每年的七月初开始,到七月底结束。以后每周四(节假日除外)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到省教育厅办理毕业生的就业派遣。
第九章 报到与接收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就业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籍关系。
第四十八条 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双方协议条款或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已办理派遣手续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第五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五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章 调整与改派
第五十三条 就业协议和就业方案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用人单位任3499拉斯维加斯官网环讲坏蒙米越獬蛭ピ肌7裨颍鹑畏接Π葱楦郊犹蹩詈驼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毕业生变更就业单位,应在学院向上级负责部门报送毕业生就业方案前,向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递交违约协议书或解除就业协议文件。得到批准后,毕业生可申请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按程序重新签订就业协议。
第五十五条 派遣后,毕业生遇到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到所派遣的就业单位就业的,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请(须提交改派申请书、原单位解除协议证明、新单位接收函原件和原报到证等有关书面材料),经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已派遣到用人单位的改派须在毕业后一年以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改派手续。
如毕业生在报到途中将《就业报到证》丢失,毕业后半年内丢失的,经审核后报教育厅学生处补发《就业报到证》;毕业后半年到2年内丢失《就业报到证》的,不再补发《就业报到证》,由省级就业主管部门出具《就业报到证证明》。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晋教学函[2008]7号文件和晋教学函[2010]3号文件精神,为减少毕业生、学校补办《就业报到证》的困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蓝联”丢失,“白联”可顶替(“白联”装在档案中)。
第十一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 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院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 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需求计划的;
2. 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派遣毕业生的;
3. 在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4. 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和社会影响的;
5.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院报上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由学院将其户籍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 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2. 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3. 在就业过程中,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的;
4.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中毕业生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专科(高职)生。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10月印发的《3499拉斯维加斯官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院字【2006】5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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